資料來源: (經濟日報╱記者蘇秀慧/台北報導)
更新日期:2009/09/18
行政院會昨(17)日通過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」修正草案,為解決多元著作權仲介團體各自收費,且計費方式不一造成不便,增訂「共同使用報酬率」收費方式,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。
目前著作權仲介團體是採個別授權與概括授權的收費方式,未來凡是二個以上集管團體就可以訂定「共同使用報酬率」,共同就同一利用型態訂定單一使用報酬率,由聯合收費窗口收費,以解決多元仲介團體向利用人洽取授權所衍生的爭議與不便。
智慧局表示,目前集管團體眾多,使用人須分別向不同集管團體接洽授權及支付報酬,且各集管團體收費標準不一,導致洽談授權及支付報酬困難,有必要設聯合收費窗口。
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」法案名稱修正為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」,「著作權仲介團體」也改為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」。
草案規定,經濟部得指定相關集管團體,訂定特定利用型態的共同使用報酬率。經指定的集管團體,應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,並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利用人收取,即「聯合收費窗口」。
智財局指出,電台、電視台公開播送、旅館、美容業等公開場所二次利用行為、KTV、卡拉OK、伴唱機利用及網路廣播、電視、音樂欣賞或下載大量利用著作的利用型態,如涉及二個以上集管團體均得收費時,經濟部智財局得指定為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的使用型態。
集管團體訂定或變更使用報酬率時,應公告並報請智財局備查,利用人如有異議時,得申請由智財局介入審議;在審議期間內,利用人得支付「暫付款」,其利用行為即得免除民、刑事侵權責任,在審議決定後,再按審議結果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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